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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16:38:55
关于购买墓地的法律规定
丧主取得墓地的条件、使用期限和费用的支付,有关文件的规定存在许多冲突。
关于购买墓地的法律规定
1.获取条件。《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殡葬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关干丧主取得经营性公墓。1998年的通知规定,墓地和骨灰的储存位置应提供或出售,并使用标准化的安葬和放置凭证,建立严格的销售和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作。也就是说,获条件之一是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2007年《殡葬管理条例(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墓地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地或者骨灰储存,不得向未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地或者骨灰储存。也就是说,获得墓地的条件是出具亲属死亡证明。2009年《指导意见》规定,严格防止炒作和炒作。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赁)墓地或骨灰储存格位,不得出售(租赁)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出售(租赁)墓地或骨灰储存格位。《指导意见》扩大了获取墓穴的条件,即自然人可以通过预售(租赁)制度获得墓穴——老年人、危重病人可以租用(购买)墓穴或骨灰储存格式,于自用的目的。
2.费用和期限。1992年《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公墓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20年。随后17条规定:骨灰或遗体安葬在经营性墓地的,丧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墓地租赁费、建筑材料费、安葬费、护墓管理费。在这里,20年限制了墓管理费,而不是17条规定的收费项目。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严格限制公墓面积和使用寿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根据1998年的通知,墓地和骨灰储存格式的使用寿命原则上为20年。这里20年限定为墓地使用寿命。
《殡葬管理条例(意见稿)》22条规定,墓地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墓地面积和使用寿命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土地的原则,规定墓地的面积和使用寿命。墓地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墓地费或者骨灰储存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咨询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鼓励骨灰储存和限制墓葬的原则制定。2009年《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应合理界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应严格执行,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咨询应平息。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关干费用性质和使用期限性质的规定相对模糊。
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国关干经营墓地的法律法规滞后简陋;立法水平相对较低;规范之间存在许多冲突;缺乏关键问题,特别是、墓地经营单位和丧葬主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权益的规范。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殡葬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和丧葬主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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